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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姓等公務員涉貪案,經陳靜慧、蔡佰達、范家振、蔡杰承、張建強、吳明駿、呂雅純等檢察官昨晚漏夜訊問吳姓等被告及相關證人後,認為吳姓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第6條之1財產來源不明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已經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中。
對溫姓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黃姓被告、廖姓被告、李姓被告、簡姓被告、陳姓被告、黃姓(女)被告、林姓被告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行賄罪嫌,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溫姓被告以5萬元、黃姓被告以50萬元、廖姓被告以5萬元、李姓被告以10萬元、簡姓被告以5萬元、陳姓被告以10萬元、黃姓(女)被告以2萬元、林姓被告以5萬元具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