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修法 同步增訂防堵避稅條款

▲行政院會11日通過「房地合一」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個人、法人持有2年內賣房將課45%;持有超過2年、未逾5年課35%。(中央社檔案照片)
▲行政院會11日通過「房地合一」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個人、法人持有2年內賣房將課45%;持有超過2年、未逾5年課35%。(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11日電)為了抑制短期炒房,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房地合一」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對「短期交易」加重課稅,為遏止個人、企業藉提高計稅減除項目金額來壓低繳稅金額,同步訂出計算稅額時可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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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的公式包含兩段,第一段是先以出售房地時的交易價格,減去「原始取得成本」以及「因取得、改良、移轉所支付的費用」,算出房地交易所得;進而,再以房地交易所得減去「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出最終課稅所得再乘上稅率課稅。

財政部先前發現,實務上有人會以拉高作為房地合一計稅減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來降低房地合一所得稅負,因此趁這次修法訂出上限,防堵規避空間,避免等修法通過,「短期交易」稅率拉高後,形成更大避稅空間。

計算房地合一稅時,之所以要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主要是為了不與土增稅重複課稅,就土地從買房到賣房期間的價值上漲利益,只課一次稅;計算方式原則上是以賣房年度的公告土地現值,減掉買房年度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不過土地稅法規定,若房屋的「申報移轉現值」比公告土地現值高,可用賣房年度的「申報移轉現值」減掉買房年度的公告土地現值來計算,如此一來,存在交易雙方可約定以較高的「申報移轉現值」來計稅,拉高「土地漲價總數額」的空間,以此降低房地合一稅稅負。

財政部官員表示,土增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才10%,遠比房地合一稅最高稅率達45%更低,即使「土地漲價總數額」變高,要繳的土增稅增加,仍可達節稅效果。

因此才限制房地合一計稅時,可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只能以「賣房年度的公告土地現值減買房的公告土地現值差額」為上限;不過,超出部分可另於土增稅部分列為費用扣除。(編輯:楊玫寧)11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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