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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振城得知林佳新要找他理論,也找來「杏仁哥」吳育全商討要如何教訓林佳新,謝並找來10多名男子,攜帶棍棒、木劍、木椅、木刀、鋤頭木柄等到服務處外,並包夾阻止林佳新等人離開,謝在盛怒之下呼喊「把他們打死(台語)」、「打死他們我負責(台語)」,杏仁哥也說「一個都不要讓他們跑掉(台語)」,現場眾人便開始對林佳新及友人的車輛猛砸,還將人拉出車外將人打傷,直到警方獲報到場才作罷。
橋頭地檢署今將「石頭里長」謝振城、「杏仁哥」吳育全及其他5人,依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2款之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實施強暴,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罪嫌、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及第354條毀損罪嫌起訴。
檢方強調,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最高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或是因而致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對於此種嚴重妨害秩序之犯行,檢察官必從嚴追訴,絕不寬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