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空服郭芷嫣遭解雇 控勞動部勝訴

▲前空服員郭芷嫣遭解雇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29)日宣判郭勝訴,勞動部應重新調查其遭解雇案。(圖/ NOWnews 資料照片)
▲前空服員郭芷嫣遭解雇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29)日宣判郭勝訴,勞動部應重新調查其遭解雇案。(圖/ NOWnews 資料照片)

記者張志康/綜合報導

2019年長榮航空空服員罷工事件中,空服員郭芷嫣因在罷工期間於私人群組中的言論遭解雇,郭於去年向勞動部申請裁決為不當勞動行為被駁回而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29)日認為,郭女訴請撤銷有理由,判她勝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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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表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之前與長榮航空因航班改善、調整日支費等問題進行團體協商多次未果,於民國108年6月20日宣告罷工,108年7月6日雙方就罷工議題簽訂團體協約,同年7月9日結束罷工。

判決中指出,長榮航空前副座艙長的郭芷嫣為工會理事,於簽訂團體協約後,得知罷工期間長榮航空內部另有員工於「綠絲帶」臉書(Facebook)社團中發文呼籲應重視因未參加罷工而遭到霸凌的現象。郭芷嫣於108年7月7日在Line的私人群組中表示「一定電啊」及「不電落跑的電誰」,她並提及在機長食物「加料」等言論。長榮航空於108年7月12日起解雇郭女。

郭芷嫣及桃空職工為此於2020年向勞動部申請裁決,主張應宣告為不當勞動行為,但勞動部裁決駁回。郭女及工會不服,提起此件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勞動部原裁決是以長榮航空因郭芷嫣發出的訊息與其所營事業飛航安全相關,經轉傳成為「公開訊息」後,短期內引起大眾及主管機關高度關切,為維護商譽及飛安形象,始予以解雇,並無不當勞動行為動機等節為據,而認不當勞動行為不成立。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則認為,該裁決並未就長榮航空是否有不當勞動行為「認知」為評價,有判斷應據事實未臻翔實的瑕疵,其合法性無可維持,郭女及工會訴請撤銷,為有理由,因此,判原裁決撤銷。全案可上訴。

換言之,法院此一判決意味著勞動部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應依此件法律見解做相關事證調查,就長榮航空解雇郭芷嫣的行為是否成立不當勞動行為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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