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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規定,接受私人捐贈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的土地,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但若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違反該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或經查獲捐贈人有取得所捐贈土地利益,根據原先的違章案件裁罰參考表,一律處2倍罰鍰。
修正規定改依補稅金額多寡分級,應補稅金額在50萬元以下案件,按應補徵稅額處0.5倍罰鍰;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可減輕至0.2倍。補稅額逾50萬至250萬元案件,罰鍰1倍,裁罰處分核定已補繳可減半為0.5倍。
應補稅金額逾250萬元案件,處1.5倍罰鍰,於裁罰處分核定已補繳可減輕為1倍。經查若屬故意違規,才要處以2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已補繳可減輕為1.5倍。
此外,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或是原先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的原因,事實不存在後,未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導致涉及逃稅、短漏稅,除需補稅,最高可處3倍以下罰鍰。
原先裁罰參考表規定分三類型,短匿稅額每案每年在新台幣3.5萬元至7萬元者,需按短匿稅額處0.5倍罰鍰;短匿稅額逾7萬至10.5萬案件,處1倍罰鍰;短匿稅額逾10.5萬元案件處2倍罰鍰。後兩類案件,若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可減輕以0.5倍裁罰。
修正後,三類案件裁罰倍數均不變,但短匿稅額3.5萬元至7萬元案件,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可進一步減罰為0.2倍;短匿稅額逾10.5萬元案件,即使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也只能減罰至1倍,而非原先的0.5倍。
此次增訂,經查屬故意違規的案件,必須處以3倍罰鍰,祭出最高倍數裁罰,若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可減輕為2倍。(編輯:楊蘭軒)11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