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司法官侵人民權利 行政院拍板放寬國賠條件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鍾瑞蘭表示,若檢察官、法官執行公務時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圖/行政院提供)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鍾瑞蘭表示,若檢察官、法官執行公務時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圖/行政院提供)

記者黃宣尹/台北報導

行政院今(2)日於院會中討論通過法務部擬具《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通盤檢討國家賠償制度後,修正司法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國家賠償責任要件,以彰顯政府重視並貫徹憲政法治、保障人民權益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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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鍾瑞蘭表示,法務部為健全法制並使《國家賠償法》與時俱進,故通盤檢討修正國家賠償制度,擬具「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於今日審查通過。

鍾瑞蘭表示,此次修正內容包含,明定「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之內涵,讓法律適用更明確;另修正國家對於法官、檢察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而有犯刑事上之罪經判決確定、或受免除職務或撤職之懲戒處分確定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鍾瑞蘭也說,為保護請求權人之時效利益,此次修正增訂請求權時效起算點、時效中斷及不中斷規定,讓請求權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後,即有時效中斷之適用,可避免人民請求後未於6個月內起訴而罹於時效。她也強調,此次增訂賠償義務機關認定、確定之相關程序規定,避免因民眾於不知應向何機關請求國家賠償而產生程序上勞費。

鍾瑞蘭表示,此次明定中央機關國家賠償金預算,由中央一、二級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另為落實求償權行使,賠償義務機關如有怠於行使求償權之情形,新法增訂其上級機關得代為求償。又考量被求償者之權益及資力,增訂行使求償權應先進行協議並得分期清償。

蘇貞昌表示,國賠法自1981年7月1日施行以來,除配合「開放山林」政策,於2019年12月18日修正部分條文外,其餘條文皆未曾修正。為使本法與時俱進,本次通盤檢討國家賠償制度後予以修正,現行條文17條,修正後共43條,除明確定義「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與「重大過失」等,鼓勵公務員勇於任事外,亦修正司法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國家賠償責任要件,以彰顯政府重視並貫徹憲政法治、保障人民權益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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