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起訴書指出,這項停車場工程是由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委由建築師張弘鼎承攬負責監造及設計,張弘鼎則將工程結構及分析設計委託鉅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的結構技師洪維良負責。但該工程結構設計計算錯誤,原地下2層頂版貫穿剪力承載面積應為68.97平方公尺,結構計算書竟然只有16.05平方公尺,不到規範面積的四分之一;營造商泰赫公司負責人陳昌炫,應在施工前檢討契約書所附的結構計算書,對內容顯有施工困難或公共危險之虞者,應即時告知建築師、結構技師,但陳疏於未注意就直接施工,一連串疏失造成崩塌意外並導致林姓女工人喪命。
桃院今天召開程序準備庭,張對於起訴事實不承認,認為依「建築法」規定建築師須將結構設計及計算委託結構技師,建築師依主管機關規定不須覆核,檢方也未就張須負責部分盡舉證責任;陳同樣否認起訴事實,認為本案肇禍主因是結構計算疏失,赫泰營造只負責施工,與前階段無涉,而「營造法」第37條雖然規定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前或施工中應檢視工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內容,如發現施工上顯有困難或有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但此與核算結構是兩回事。
洪維良當庭坦承設計載重「誤植」,但認為桃園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針對計算錯誤是否為肇事主要或唯一原因,也要求重新鑑定釐清;又指營造商工程施作多處違反建築圖說,土方暫置有問題,未進行結構外審,另建築師也須負監造責任,因此肇責仍有討論空間。
洪維良要求由中華民國結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再次鑑定,檢方則表示原鑑定報告結果公正可採信、無須再次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