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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明定,「2022年選舉對策委員會」徵詢、協調提名人選,應以勝選、為黨舉才、為國選賢與能為原則,就可能提名人選,經徵詢、協調,考量選舉整體情勢,綜合評估各項因素後提出單一適當人選。
條例明定,協調對象對解決之機制有共識者,依其共識方式產生單一適當人選;如協調對象對解決競爭之機制無共識,由「2022年選舉對策委員會」依據選戰策略,綜合評估後向黨主席提出單一適當人選建議。
條例明定,直轄市長人選提名,由黨主席依徵召辦法提名,經中執會通過後徵召。徵召辦法由中執會另訂之;如有特殊考量之直轄市、縣市長之提名,得經中執會決議後,另訂方案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