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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國勇說明,依判例,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應依事實認定,因此,當事人若已超過2年未有在國內居住的事實,自應依「戶籍法」辦理遷出登記。
徐國勇強調,是否以疫情不可歸責因素考量修法放寬期限,內政部立場是認為我國並未限制國人不得入境返台,針對無法返台的國人,難以認定有不可歸責當事人的情事,已出境國人只要在2年期間返台一次,戶籍即不會被遷出,且防疫期間也有眾多國人返台。
徐說,若以無法歸責事由放寬出境遷出規定,戶政機關在登記實務上窒礙難行,會發生個案認定標準不一。基於正確戶籍資料並落實戶籍管理,尚不宜放寬出境遷出登記年限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