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公司2官員藉工程收賄、喝花酒 職務法庭判撤職確定

▲港務公司蘇澳港營運處督導方碩堂、技術員王國銘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收賄,懲戒法院第二審判方、王撤職,停用1年、3年。(圖/翻攝Pxhere)
▲港務公司蘇澳港營運處督導方碩堂、技術員王國銘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收賄,懲戒法院第二審判方、王撤職,停用1年、3年。(圖/翻攝Pxhere)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港務公司蘇澳港營運處督導方碩堂、工務科技術員王國銘,利用監督颱風災害整建等工程或標案,接受廠商招待到酒店喝酒尋歡,王男還藉索賄1萬5千元,刑事部分,方、王各判7年6月與12年,並遭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一審判方、王撤職,各停用1年、3年;2人上訴後,第二審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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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男與王男2015、2016年間,利用碼頭修護工程須查核、驗收、結算及請款的機會,多次接受業者招待到酒店宴飲,並將「信號台阻絕設施損壞拆除新作工程」等5件10萬元以下小額工程,指定由招待過他們的業者以議價方式承攬,另外,2016年10月因梅姬颱風損害蘇澳港崗哨鐵拉門,同時港區水溝蓋也要整修,方男指示要「限制性招標」,讓不符《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規定的行賄業者辦理。

王國銘不僅喝廠商招待的花酒、包庇驗收外,2015、2016年中元節向在蘇澳港區內施工的廠商詐取1萬5千、6千、6千元等「贊普」款項,裝入自己口袋。

2人貪污案件,目前在高院更一審中。至於監察院則認為,方、王2人除涉及刑事責任外,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因此彈劾。

懲戒法院第一審今年3月判方、王撤職,各停用1年、3年。2人上訴後,第二審認為,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的情形,將上訴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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