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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強調,私校退場應直接交還予政府重新規劃,而不該容許私自「捐助」予「私人興學基金會」或其他財團法人,原因包含,私校的財產將無法真正由政府重新規劃與使用,只能夠由基金會再轉手予特定「私立學校」。
教團認為,退場學校的土地建物基於其地域限制,轉贈私立學校只會限定「特定對象」,相當可能仍存有私校校董預先勾結交換利益的可能,私校剩餘財產多數為土地或建物等「不動產」,需要維護與管理才能妥善再利用,性質截然不同於過去私人興學基金會管理的「捐款經費」,可靠分配經費即完成任務,私人興學基金會編制人力薄弱,僅有三位兼任助理與一位兼任會計人員,無法與政府有專業人力且要依法行政比擬,難以期待能公正並妥善處理複雜的私立學校土地建物予合適對象使用。
最後,兩教團呼籲立法院,退場條例攸關高教百年大計與鉅額的公共校產歸屬,絕不容許私校校董或其利益團體政客交換妥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