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購價155萬購入奧迪A7中古車 經理轉賣下場曝光

▲奧迪一名陳姓經理,用員購價買車,沒多久轉手,遭公司求償,法院認定違約,須賠償83萬確定。(示意圖/翻攝自 Unsplash )
▲奧迪一名陳姓經理,用員購價買車,沒多久轉手,遭公司求償,法院認定違約,須賠償83萬確定。(示意圖/翻攝自 Unsplash )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奧迪福斯一名月薪逾14萬元的陳姓經理,3年前購入原市價341萬元的奧迪A7中古車時,以155萬元員工價購得,結果不到一個月就過戶他人,遭公司提告求償違約金。高等法院認定,陳姓經理違反員購優惠規定,加碼判賠68萬餘元,加上一審判賠確定的價差,陳應賠償83萬1700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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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批發與零售業「奧迪福斯」為回饋員工,有讓員工以低於市價購入品牌新車或中古車的福利政策,但為避免員工轉售套利影響市價,訂有限制員工不能在特定期間內轉讓汽車所有權的規定。

奧迪福斯主張,財務部陳姓會計經理於2019年12月9日以員工價155萬元購入奧迪A7中古車,同月30日登記汽車所有權人後,又於2020年1月2日違約將所有權轉讓他人,2020年2月5日以84萬餘元購入市價99萬餘元的福斯汽車,陳應給付按奧迪A7市價20%違約金。

陳抗辯主張,使用員購價須一次給付車款,在資金調度需求下向他人借款,並以借名登記方式作為擔保,尚不構成違約;且公司請求的違約金過高,請求酌減。

高院認為,購車單交易條件載明,員工不得於購車後9個月內出售車輛,違者應給付市價20%違約金,陳一個月內過戶確實違約;根據卷證資料顯示,陳過戶奧迪A7的時間點與清償借款債務之間沒有關聯,不採信陳的說詞,判陳應給付68萬2000元違約金確定。

事情發生後,陳被公司降職,他拒絕報到遭解雇,因此另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一審認為奧迪福斯解雇不合法,判陳勝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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