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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迪福斯主張,財務部陳姓會計經理於2019年12月9日以員工價155萬元購入奧迪A7中古車,同月30日登記汽車所有權人後,又於2020年1月2日違約將所有權轉讓他人,2020年2月5日以84萬餘元購入市價99萬餘元的福斯汽車,陳應給付按奧迪A7市價20%違約金。
陳抗辯主張,使用員購價須一次給付車款,在資金調度需求下向他人借款,並以借名登記方式作為擔保,尚不構成違約;且公司請求的違約金過高,請求酌減。
高院認為,購車單交易條件載明,員工不得於購車後9個月內出售車輛,違者應給付市價20%違約金,陳一個月內過戶確實違約;根據卷證資料顯示,陳過戶奧迪A7的時間點與清償借款債務之間沒有關聯,不採信陳的說詞,判陳應給付68萬2000元違約金確定。
事情發生後,陳被公司降職,他拒絕報到遭解雇,因此另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一審認為奧迪福斯解雇不合法,判陳勝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