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竊取我關鍵技術人員 陸委會:修法防範不當外流

▲行政院院會今(17)日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赴中應經審查會許可。(圖/陸委會提供)
▲行政院院會今(17)日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赴中應經審查會許可。(圖/陸委會提供)

記者余祥/台北報導

陸委會今(17)日表示,行政院院會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人員,赴中應經審查會許可,違者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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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表示,本次修正有兩個重點:一、針對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建立赴中審查機制。二、針對中資假藉人頭違法來台投資,或中企違法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明確規範人頭為處罰對象,並提高相應刑責。

陸委會說明,近年因中國企圖竊取我國產業技術之案例頻生,為維護台灣整體經濟及產業優勢,並防範我國產業及技術不當外流,危及國家安全及利益,確有必要以整體國家安全的角度,對產業技術進行保護。

陸委會指出,「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刻建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層級化保護體系,陸委會爰配合修正兩岸條例第9條及第91條,明定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赴中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違者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鑒於中國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區投資公司來台從事業務活動之情形愈趨頻繁,實務上亦屢有中資假借他人名義,刻意掩飾、隱匿其身分或資金來源來台投資,規避我國法律規範,已嚴重影響我國經濟及資本市場秩序,有必要予以強化管理,以有效遏阻。

陸委會表示,爰修正兩岸條例第40條之1、第93條之1及第93條之2,明定中國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規避中資在台投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將其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者,得由主管機關處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陸委會強調,本次修正草案業於今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也指示陸委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委員協調溝通,儘速完成修法程序,為台灣的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及產業優勢,建立一道堅實的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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