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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青檢改指,審判實務上,就算被告構成「累犯」而應加重,法官頂多就是從法定最低刑度加重1個月或多意思一下,即便不構成,但被告前科累累、素行不良,法官也會納入考量,判得比較重,所以個案中到底構不構成《刑法》上的「累犯」,對判決結果影響極低,檢察官在實務上也鮮少以「累犯」特別要求加重或提出上訴,因為不是重點。
大法庭為減輕基層法官工作負擔,竟將禍水東引,改要求檢察官對「累犯」應負舉證責任,倘若未善盡舉證責任,那法院就不必判累犯,日後不可以此為由上訴。此等思維,不只自私,更是無知,甩鍋他人,不僅無解於問題,甚至更將大幅增加基層法官負擔,反噬其主。
劍青檢改認為,此等無謂問題,將成為檢辯日後爭相上訴的破口,也為第三審恣意撤銷找到藉口,案件將更難確定,司法正義更難實現,「所謂將帥無能累死三軍,莫此為甚!」
劍青檢改呼籲最高法院大法庭自我檢討,倘欲廢除「累犯加重規定」,應光明磊落明言建議,不應拐彎抹角自行造法,徒然製造基層法官、檢察官、書記官、法官助理、閱卷室等人員的無謂工作負擔,淪為「生雞蛋無,放雞屎有」,變相技術性妨害基層法官適用累犯規定,使被告的犯行無法受到妥適刑罰咎責,禍及基層法官及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