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遴選淪為「找出路協調會」 全教總赴監察院陳情

▲中小學校長遴選,旨在透過公開遴選方式為學校找到優秀校長。(示意圖/取自pixabay)
▲中小學校長遴選,旨在透過公開遴選方式為學校找到優秀校長。(示意圖/取自pixabay)

記者許若茵/台北報導

中小學校長遴選,旨在透過公開遴選方式為學校找到優秀校長,不過今(23)日全教總批,檢視近年來國立高中職校長遴選結果,遴選機制幾乎已淪為替校長找出路的協調會,嚴重違背《高級中等教育法》校長遴選立法意旨,並至監察院陳情,要求調查並懲戒相關違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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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三月以來,全教總多次召開記者會,指出「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協會」公然以「協調」方式,技術性讓轉任階段的出缺學校僅有一名候選人,導致學校面臨沒有校長候選人可選擇的窘境,以提高現職校長轉任的成功率。

本月18日,國教署公布111學年度轉任校長名單公告後,全教總表示,正如先前預言,其轉任校長成功率高達100% ;而校長與轉任學校配對,更與日前流出名單相同,痛斥校長職位淪為利益團體分配的禁臠,遴選精神蕩然無存。 

全教總認為,過去三階段連任、轉任、新任的作業遴選方式,讓校長協會有運作的空間,形成「為校長選學校」,無論過程與結果均嚴重傷害高中職校長遴選「為校舉才」的精神。 

全教總進一步說明,更讓人氣憤的是主管機關的消極態度,針對國立高中職校長遴選缺失,全教總多次向教育部建言,卻僅得消極怠惰不正面處理的回應,稱「現職校長參加遴選的選填學校屬於個人意願表達,而校長遴選委員會的職權是本於公平、獨立立場,為學校選擇合適領導人才,若校長僅選填1所學校,於遴選會中未獲同意連任或轉任,該校長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可選擇退休、參加新任校長遴選或回任教師。」譴責教育部國教署敷衍塞責、消極不作為,正是縱容該校長協會肆無忌憚的幫兇。 

除此之外,全教總也提到,教育部還逾越法律授權,為校長打造屆齡前一年得延任的空間,全教總高中職委員會主委張瓊方表示,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現職校長僅有「出缺學校」、「連任原校」兩種選項,但國教署卻於「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13條制訂上位法未授權的「延任」方式「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經遴選會審議通過,得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足見國教署處處曲意維護校長權益,不惜以犧牲學校教育品質為代價。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全教總強調,「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第15條「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第22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第23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全教總認為,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協會理事長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卻利用其職權機會喬志願,而致損害學校權益;國教署明知該協會預先協調已嚴重侵害遴選精神,卻消極以待、坐視情況更形惡化,更制定踰越上位階法的辦法,恣意保障渠等個人權益,這些行為皆有觸犯上述法令之嫌。記者會後全教總也至監察院陳情,要求調查並懲戒相關違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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