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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個市民而言,想要監督市政,另一個管道,則是在地方自治的理念下,經由議會對行政機關,進行制衡監督,我國的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定期開會,進行預算與法律的審議,並且進行質詢監督,可以監督市政的弊病,找出可能的缺失,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4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如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除了追究其行政責任外,亦可經由司法程序,進行訴追,經由司法手段尋求真相。
媒體?議會?還是去法院?此三者間的先後順序關係,值得深思!真相究竟如何?想起過去的2012年宇昌案,最後以「查無不法」簽結,但是卻將台灣生技醫藥產業耽擱了多年,也許大家都忘了,特別是在疫情蔓延的現在,如果不慎,受害的是台灣的產業和珍貴民主價值。
●作者:廖欽福/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博士。現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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