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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男見一名年輕男子經過,即亮刀要脅交出財物,雖然此時已認出對方是平日消費網咖店的劉姓員工,仍不顧對方抵抗而持刀揮刺;劉男趁隙逃離後因傷重倒地,經附近商家報警送醫急救仍不治;蘇男則在犯後半小時,持刀赴派出所自首。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蘇男無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維持無期徒刑,但遭三審撤銷發回,由高院更一審審理。
更一審指出,蘇男犯罪手段屬嚴重暴力行為,造成被害人生命喪失,使被害人家屬遭受至親喪命悲痛,為免睹物思親而搬家,蘇男未實際彌補或賠償家屬,屬不利量刑事項。
更一審考量,蘇男沒有前科紀錄,本案也無足夠積極證據認定蘇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且蘇男坦承犯行,也當庭向被害人家屬致歉等,均屬有利量刑事項;蘇男符合自首規定,且並非出於不真誠的動機,依規定減輕其刑。
更一審認為,一審判決並未通盤審酌有利、不利量刑因素,量刑難謂允當;更一審指出,被害人家屬請求判處死刑,但法院全盤審酌後認為應排除死刑的適用,依強盜殺人罪,改判處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10年。
檢察官不服更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