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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星國際為我們家人關係企業的投資公司之一,我目前並沒有股份,但我曾經擔任過一陣子的企業負責人。
金星這個公司數年前的確跟林先生的企業有過資金往來,屬於利息在年利率5-6%的有擔保貸款。對於公司使用自有的資金短期借貸給其他企業增加短期收益實屬「正常合理的公司投資決策」,而對方也在數個月後使用當初借貸的企業正常匯款償還給金星。
對於後來對方所發生的種種問題,我們企業一開始完全不知情,後來也是輾轉聽聞。
想跟大家說明的是:這是「兩個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並非我們一般生活上的私人借貸;而且「利率」及「擔保品」都是在合理範圍內,甚至有點像是購買在債券型基金的概念。對於媒體的聳動標題,其實大可不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