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縣市《自治條例》取締電子煙 上半年已裁罰620件

▲截至今(111)年7月底,已有14縣市制定自治條例管制電子煙產品。(示意圖/Shutterstock)
▲截至今(111)年7月底,已有14縣市制定自治條例管制電子煙產品。(示意圖/Shutterstock)

記者許若茵/台北報導

截至今(111)年7月底,已有14縣市制定自治條例管制電子煙產品,國健署今(16)日說明,今年上半年查緝結果,針對販售電子煙、供應電子煙給未滿18歲者、禁菸場所使用電子煙等違法態樣,總計裁罰620件,裁罰金額達新台幣16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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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面或網路上違法販售電子煙案例層出不窮,常常利用酷炫外型或宣稱對身體減害等行銷話術,並以糖果、香氛等圖片及絢麗名稱吸引青少年購買,讓家長及學校師長感到憂心。

對此,政府推動《菸害防制法》修法,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包括電子煙在內之類菸品,修法通過前,為遏阻違法,加強查緝,各縣市政府也訂定自治條例管制電子煙產品,至7月底已有14縣市陸續訂定自治條例並發布施行,包括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高雄市、宜蘭縣、桃園市、新竹縣、嘉義縣、新北市、苗栗縣、台北市、台南市、彰化縣及南投縣。

今年上半年,以地方自治條例執行的電子煙查緝成果,針對販售電子煙、供應電子煙給未滿18歲者、禁菸場所使用電子煙等違法態樣,計裁罰620件,裁罰金額達新台幣169萬元。

國健署指出,除各縣市自治條例規定外,若查獲的電子煙含尼古丁,涉《藥事法》第22條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輸入所稱禁藥,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明知為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意指居間介紹)、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若電子煙似菸品形狀,依《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最高處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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