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論壇》陳冲/公退民進的公司治理

▲在自由經濟體系社會,為提高經營效率,並避免與民爭利之嫌,除水電等公用事業外,極少有公營企業存在。(示意圖/取自unsplash)
▲在自由經濟體系社會,為提高經營效率,並避免與民爭利之嫌,除水電等公用事業外,極少有公營企業存在。(示意圖/取自unsplash)

文/陳冲

近十年來,感覺上有種現象在滋長。公司經營方面,公股介入,愈來愈深,謂之公進民退;公司治理方面,公股荒腔走板,民股反而有模有樣,謂之國退民進。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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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前(2015),正當OECD修訂新版「公營事業公司治理準則」(以下簡稱「公營治理準則」)之際,我曾至少有三篇專欄呼籲各級政府,利用此一良機,讓負責管理公股的各級首長,好好研讀OECD的苦心示範,一則可避免承認對原2005年版本毫無認識的尷尬,二則也可藉機了解國際上對公營(股)事業,尤其是公司治理的態度與趨勢。可惜的是,幾年下來,每下愈況,公營事業的公司治理,真是慘不忍睹。

在自由經濟體系社會,為提高經營效率,並避免與民爭利之嫌,除水電等公用事業(Public utility)外,極少有公營企業存在,但在台灣,由於歷史因素或既得利益,仍常見許多在先進國家罕見的公營或公股企業,還依然是酬庸人事的主要管道,只要看公營事業ROE、ROA與同類民營公司相較,顯然遜色即明。因此OECD公營治理準則第一條開宗明義即要求,對既有公營事業,應經常檢視公有的必要性(justify state ownership),顯然先進國家對公營企業是可容忍但並不歡迎。台灣也曾推動民營化,可惜只是形式上,公股出脫持股到50%以下,實際上公股仍控制全部或半數以上董事席位,甚至子孫公司的董總仍由政府派任,不但與當初逐步走向真正民營的理想,相去甚遠,而且還反向而行,效率日遜,更糟的是,各級政府,還欠缺治理觀念。

在此不妨藉一件時事,檢視國內公營事業與OECD公營治理準則的距離,是否漸行漸遠?本年(2022/7/22),台灣銀行主辦國家住都中心(行政法人,非行政機關)聯貸4119億元,由於利率過低(1.2%),僅八家公營/公股銀行參與,由於向來主管機關與銀行業,對聯貸利率有地板價1.7%的默契,開始有媒體質疑本案的妥適性(利率過低,又排擠中小企業資金),八月更有新聞及社論指出,本聯貸案,必須金管會特例豁免四項「風險」法規的限制,才不致觸法。但縱然上述質疑都能解決,本案符合OECD公營治理準則嗎?其作業是否符合國際治理起碼的標準?

OECD公營治理準則第二條,明白指出,政府應許公營銀行充分自治,政府不介入經營,至於董事會須獨立行使職權,政府應避免以non-transparent manner進行業務指導。本案過程是否符合上述治理原則,斧鑿斑斑,大家心知肚明,遑論部長平日有無召集銀行董總,交付任務了。

OECD第三條規定,公營銀行如為達成公共政策而產生之成本,應由政府負擔並予揭露(funded by the state and disclosed),因此八家公營銀行,如順應上意要落實政見,其因低利而減少的收益,應詳為計算後由政府預算負責,不要減損其他股東的股息。

OECD第四條,公股銀行如係上市公司,還要遵守OECD對一般公司的治理準則,更要公平對待所有股東,否則銀行董事對非政府股東,就有背信之責。例言之,媒體推估,全案期限(包括展期)可能長達六十年,請問核貸前有無依授信原則,評估借款人六十年的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OECD公營治理準則一共七條,目前看來已乖離四條,其他三條倒不是沒違反,而是尚待通案了解與其他利害關係人的互動(第五條),遵守高標準透明規範(第六條),以及日常董事會運作(第七條)後,才能認定。

大政府,小政府,不是問題,沒有治理觀念,才是大問題!


●作者:陳冲/ 行政院前院長、現任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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