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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獲報後聯繫報案人簡男到場陳述案發情形,簡男表示如前述狀況,同時對該持刀男子提出公然侮辱告訴(辱罵畜牲),並舉發持刀男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警方依規定受理並展開調查。
龍華所長許志萍表示,經調閱路口監視器發現,持刀的男子與同行女子進入高雄市鼓山區一處大樓,初步了解,該址為梅姓女子住處,持刀男子係其友人崔男(50歲),但崔男已搭高鐵北上桃園。警方已對梅女進行訪談,後續將通知崔男到案說明,並移請高雄地檢署偵辦。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9條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將處以新台幣3萬至15萬罰鍰。
另《動物保護法》第7條也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自由或財產」,保障自己與他人的人身安全、寵物安全。民眾若因寵物飼主未依規定防護而造成危害,可向飼主提出告訴或求償。警方呼籲,民眾帶寵物外出在公共場所應依規定繫繩,具攻擊性之寵物應配戴透氣口罩,以確保眾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