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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分別判處1年11月、1年10月,應執行2年,褫奪公權3年,有期徒刑部分諭知附條件緩刑5年,因為沒上訴,全案確定。雲林縣政府再把全案移送懲戒法院。
懲戒法院認為,張男擔任公共工程承辦人或驗收人,職務牽涉公共工程品質良窳,竟收賄及不正利益,違失行為情節非輕,且次數不少;考量他坦承犯行,且自動繳回金額已超過實際犯罪所得,可認犯後態度良好,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