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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審理,刑事部分已判決出爐,張宸嘉判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黃國津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定讞。而民事部分,張宸嘉辯稱文章是由黃國津撰寫,也無授權黃國津寫文章指涉顏清標等;黃國津則坦承,文章確實出自他手,但也主張顏清標請求賠償已罹於時效。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該文章指摘顏清標涉入股案、捲入運毒案,確實已影響顏的名譽及社會評價;另外,黃國津未盡查證義務,張宸嘉也確實有轉PO文章連結,再來,北院認定顏清標請求賠償沒有罹於時效,因此判張宸嘉、黃國津應連帶賠償10萬元。(編輯:林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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