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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近黨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33條規定,「本黨擔任民意代表之黨員,違反黨團議事運作時,黨團得依其紀律處理辦法處理之,惟其情節重大者,應予除名以下處分」、第40條則是規定,「地方執行委員、評議委員之違紀行為,得由上級執行委員會提案,經該級評議委員會裁決;縣市議長、副議長選舉違紀行為或提名後之違紀助選行為亦同。」
此外,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之2規定,「申請登記為公職人員提名初選之候選人,應切結於當選後之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選舉,對於本黨決議支持之議長及副議長候選人,為一致性投票…若投票行為有違本黨決議或以他法規避監督者,應予以除名處分。」
中評會也再次要求、提醒,黨內從政同志應恪遵黨章黨綱及本黨紀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