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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青檢改指出,律師執行職務是以合法正當為前提,若是違法或不當,即應依法究辦或移付懲戒,但全律會忽略陳偷抄個資的事實,只說律師開庭抄錄資訊當然合法,二則故意將「告訴代理律師」移花接木與「辯護律師」畫上等號,擅自詮釋告訴代理律師得享一切辯護律師的閱卷權、抄錄權、筆記權等,不僅毫無法理依據,還有害被告隱私權。實務上,告代若有意和解,應透過檢察官轉達,或當庭向被告表達,經檢察官、被告或辯護律師同意後,互留聯絡方式。
劍青檢改呼籲,陳縱然是新進律師,仍應具備專業倫理的要求,不應形塑新人被指責就是遭檢方霸凌的委屈形象;全律會應重新審查並主動糾正陳的不當行為,大聲捍衛被告的隱私權及個資的保障,如此才配得起全律會章程第3條「保障人權、促進司法及法律制度之革新、砥礪律師之品德、改善律師執業環境、落實律師自律自治」之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