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代偵查庭抄個資改列被告 劍青檢改籲全律會主動調查

▲圖為士林地檢署(圖/翻攝自Google maps)
▲圖為士林地檢署(圖/翻攝自Google maps)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近日有媒體報導,律師陳思默去年11月陪當事人到士林地檢署開偵查庭,卻因抄筆記被改列成違反《個資法》的被告,引來全律會聲援並譴責檢察官粗暴。不過,由基層檢察官組成的改革團體「劍青檢改」今(3)日表示,陳未經檢察官許可,也未經被告同意,偷抄被告配偶個資及聯絡方式,當場遭查獲,嚴重違反律師倫理且有觸法之虞,全律會不思糾舉移送調查,反而公然包庇,還發表聲明混淆視聽,劍青檢改予以嚴厲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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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青檢改表示,按告訴代理人向檢察機關提起刑事告訴,職責在於提供事證,協助檢察官追訴犯罪,絕非利用職務之便取得他人個資;陳利用偵查庭偷抄對方配偶個資,聲稱是為了和解,仍逾越告訴代理人職責,而非律師執行職務範圍。

劍青檢改指出,律師執行職務是以合法正當為前提,若是違法或不當,即應依法究辦或移付懲戒,但全律會忽略陳偷抄個資的事實,只說律師開庭抄錄資訊當然合法,二則故意將「告訴代理律師」移花接木與「辯護律師」畫上等號,擅自詮釋告訴代理律師得享一切辯護律師的閱卷權、抄錄權、筆記權等,不僅毫無法理依據,還有害被告隱私權。實務上,告代若有意和解,應透過檢察官轉達,或當庭向被告表達,經檢察官、被告或辯護律師同意後,互留聯絡方式。

劍青檢改呼籲,陳縱然是新進律師,仍應具備專業倫理的要求,不應形塑新人被指責就是遭檢方霸凌的委屈形象;全律會應重新審查並主動糾正陳的不當行為,大聲捍衛被告的隱私權及個資的保障,如此才配得起全律會章程第3條「保障人權、促進司法及法律制度之革新、砥礪律師之品德、改善律師執業環境、落實律師自律自治」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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