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不能當派下員規定 憲法法庭判部分違憲

▲《祭祀公業條例》有關派下員規定,憲法法庭判部分違憲。(圖/NOWnews資料照,記者潘千詩攝)
▲《祭祀公業條例》有關派下員規定,憲法法庭判部分違憲。(圖/NOWnews資料照,記者潘千詩攝)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祭祀公業條例》有關派下員相關規定是否違反性別平等,經憲法法庭開庭辯論後,今(13)日判決違憲。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憲法法庭認為,《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及同條第2項前段「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部分,抵觸《憲法》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說,判決僅單純宣告規定違憲,並未宣告規定失效,因此相關規定仍作為祭祀公業設立人男系子孫具派下權資格之依據,並於主文第二項宣告女系子孫尚未列為派下員者,均得請求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並自請求之日起享有派下員之權利並負擔義務。原派下員已實現之權利則不受影響,以兼顧法安定性。

高雄市「祭祀公業李祿」派下員李屋女兒李奧出嫁後改名陳奧,祭祀公業李祿2014年申報派下員系統表時,未將陳奧列為派下員,導致她的3名子女不能參加家族祭祀與財產分配,陳家子女提告但敗訴確定。

另外,台南「祭祀公業黃再」由黃葉所設立,他的女兒招贅許男為丈夫,所生的小孩從父許姓,姓許的子孫認為「女子之招贅夫…亦得為派下員」,主張他們也有權繼承,同樣也打輸官司。

陳、許等人都質疑《祭祀公業條例》的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男女平等,聲請釋憲。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鞋槓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