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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提行政訴訟救濟,北高行認為,行政院函告不是行政處分,裁定駁回。市府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裁定沒有查明台中巿政府是否為適格的當事人,僅以法規審查權限而認定函告非行政處分,將原裁定廢棄發回。
北高行更一審認為,若台中市認為自治立法權受到侵害,應由台中市議會代表,台中市政府是行政機關,非立法機關,沒有因自治條例函告無效而受到直接侵害,台中市府為不適格的當事人,判決敗訴。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