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朱男主張,杜女與他2子相處不睦、家庭長期失和,2人於2009年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將他台北市文山區、新北市新店區的房產、汽車移轉給杜女,但他移轉財產後,杜女卻拒辦離婚登記。
朱男指出,杜女也更換住家大門鑰匙,導致他無法返家,雙方分居至今超過10年,夫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杜女是以協議離婚之名,謀取他的財產,請求法院判准兩人離婚。
杜女主張,朱武獻簽完協議書後就離家,十多年對她不聞不問,認為雙方婚姻破綻是肇因於朱外遇,建請法院駁回訴訟。
法院調查後,認定2人因小孩教育問題、互動關係而談論離婚,遲遲未辦理離婚登記,是因條件談不攏。
一、二審審酌,雙方分居超過10年,互不往來,訴訟前僅因更換大門鑰匙、房子施工受損、財產申報等才有聯絡,也沒有積極彌補兩人情感、改善婚姻裂痕的作為,判准離婚,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