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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按司法院釋字498號解釋「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意旨,倘若中央民代或部會,恣意找理由與藉口要求地方政府陪同考察地方自辦工程,這種情況顯然也是不恰當的政治越位,似與地方自治原則背道而馳。長久來看,當非國家發展之福。
在憲政體制下為何要設計分權制度,根本的原因就在於避免權力的濫用,並設計相對且合理政治課責機制。例如地方議員於議會上,質詢地方政府、以議員職權要求會勘、辦理說明會等,大抵率為合乎憲政分權設計的民主原則。政黨若要過問地方政府施政課題,應該培養在地人才進入議會,參與地方民主政治之運作。尤其對於2022年地方大選表現不佳的政黨來說,更應深刻揚棄執著於「揭弊秀」的短線炒作心態。重新深耕地方、拔擢基層,方為正本清源之道。
●作者:羅承宗/台大法學學士、碩士,輔大法學博士。現為南臺科大財法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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