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刑責 致人於死最高處無期徒刑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剝奪行動自由最重可處7年刑期,若過程中致人於死,最高可處無期徒刑。(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剝奪行動自由最重可處7年刑期,若過程中致人於死,最高可處無期徒刑。(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記者陳威叡/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16)日三讀通過《刑法》第302條之1、第303條及第339條之4修正案,明定包括若3人以上共同對被害人犯下剝奪行動自由罪,攜帶兇器犯之、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等樣態,最重可處7年刑期,若過程中致人於死,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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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於3月通過法務部所提《刑法》第302條之1、第303條及第339條之4修正案,立院今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以私行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構成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明定,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樣態包括3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兇器犯之、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且未遂犯罰之,另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外若犯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致重傷者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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