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場工會設立要件 憲法法庭判違憲、2年失效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左)、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右)說明工會法施行細則違憲理由(圖/司法院提供)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左)、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右)說明工會法施行細則違憲理由(圖/司法院提供)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華航維護工廠及漢翔航空沙鹿廠的員工想成立廠企工會,遭公司原本就有的企業工會反對,雙方一路從訴願打到行政訴訟,最後廠企工會敗訴,因此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後,今(19)日判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抵觸《憲法》法律保留原則,2年後失效,最高行政法院2份判決廢棄、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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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認為,《工會法施行細則》關於「廠場」是指獨立人事及預算會計等,要符合「廠場」的定義與成立要件才能成立廠場企業工會,已干預人民組成廠企工會的勞工結社權,此為重要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作為依據,不得逕以施行細則規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但未違反比例原則。

華航員工朱梅雪等32人原為華航企業工會第4分會會員,2014年間,他們依《工會法》規定成立「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工會」,但華航企業工會不服,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訴願並成功撤銷原處分。朱等人提行政訴訟,但敗訴確定,因此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主張《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2項違憲;有相同問題的漢翔沙鹿廠企業工會也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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