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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包括,核子事故、輻射災害相關整備、應變與復原之監督及協調,以及核子事故損害賠償之調查評估;放射性物料與其設施之安全審查及管制;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管制、應用之研究發展;所屬機關辦理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之督導;其他有關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事項。
三讀條文明定,核安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主委、副主委行政院長任命,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3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政策的審議,有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科技年度施政計畫審議及考核等,由委員會議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