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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女嬰父母對吳女提告,吳女坦承犯行;檢察官認定,吳女身為護理師,對新生兒有照護義務,卻未注意適當調整水溫,導致女嬰受有雙側下肢、臀部等處深淺二度燒燙傷,占全身體表面積25%。依過失傷害罪起訴吳女。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審酌吳女身為醫院的護理人員,卻疏於注意嬰兒室新生兒的照顧工作,導致剛出生的女嬰受傷,實有不該;考量吳女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有意與女嬰父母和解,但因雙方對賠償金額有落差而無法達成和解,因此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