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副縣長葉世文收賄、詐領特別費 6罪合併17年6月

▲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犯6罪,高院裁定合併執行17年6月(圖/中央社資料照)
▲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犯6罪,高院裁定合併執行17年6月(圖/中央社資料照)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因在營建署長任內涉及林口A7合宜宅、八德合宜宅等弊案,遭判14年定讞,檢方後來又查出,葉涉詐領特別費等逾12萬元,再遭追加起訴,日前再判8年6月確定,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院裁定,葉世文6罪合併執行17年6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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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世文被控自任職營建署時期開始一路貪到當上桃園縣副縣長。檢廉發現,遠雄建設為取得建案行賄葉世文。

林口A7案最早定讞,最高法院於2016年間將葉世文判處7年確定、葉世文入獄服刑。

接著是八德合宜住宅案、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高法院於2019年間各判處7年6月、3年。檢方聲請三案定應執行刑,高院裁定合併執行14年。

葉世文後又被查出,2008年、2013年間要求署長室秘書取得餐廳已蓋店章的空白收據,自行填載不實消費內容核銷,共詐得署長特別費2萬4400元。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間,利用相同手法共詐得9萬8679元,今年5月再被最高法院依3個《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8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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