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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增訂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學生因該事件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法院得酌定最高5倍懲罰性賠償金;增訂校長涉校園性別事件,主管機關性平會倘認情節重大,調查期間有必要調整或停止職務者,得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調整或停止其職務等。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也說明,《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校園性別事件部分,除了原來的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外,增加「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這部分指的是校長或教職員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與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關係,利用師生權勢關係發展違反專業倫理的關係,也就是過去俗稱的師生戀。
林騰蛟表示,現行作法是由性平會調查後,教評會做相關處理,而此次修法則是將類似情形提升到法律位階規範,未來若有嚴重違法教師專業倫理的情形,可以直接由性平會做終身解聘等處理,但仍須待後續子法訂定配合。
政委羅秉成則補充,現行已有針對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行為,已有一定的做法,這次是希望透過修法明文化,讓未來處理有法源依據,透過訂定子法將相關態樣具體化,也強調並非所有師生戀都會陷入上述規範,而是必須違反態樣與一定條件,才會啟動性平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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