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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二分局指出,架設鐵拒馬前曾發布命令,同時以新聞對外公告,也有派員在拒馬活口處管制車輛通行,況且事故地路燈照明正常,可見係因吳女未注意車前狀況才釀成意外發生,另外,吳女明知在管制區內騎車,本應主動向員警請求引導駛離,但她卻沒有求助,反而趁員警引導其他用路人之際,騎車突破管制措施,應自負9成以上責任。
案經審理,一審法官表示,吳女駛入愛國西路慢車道時,未遭警員攔阻,警方亦證稱當下有許多拒馬尚未架設完成,且在人力有限情況下,雖現場有3位警員,但都是機動性在巡邏,故認定警方管制有缺失,應依國家賠償法負7成損害賠償責任。
二審認為,拒馬高度僅約10公分,附近又未見任何警告,導致夜間不易察覺,足認定中正二分局設置管理缺失,但吳女也同樣擅自駛入車道,在四處可見鐵拒馬情形下,未提高警覺放慢車速,應自負7成的主要過失責任,扣除已支付的慰問金、醫療費用等判分局應賠償874萬餘元給吳女,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