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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潔表示,所謂利用職務詐取財物,是指公務員基於公務身份或公務內容,利用詐欺的方式,取得原來不屬於自己的金錢或財產。例如明明沒有搭乘高鐵,卻用家人搭乘高鐵的車票來報帳,或者明明沒有加班,卻填寫加班2小時費用,得到不應該得到的加班費。
其次,林志潔指出,《貪污治罪條例》刑度很重,公務員這些做法雖然已經符合利用職務詐欺取財的要件,屬於犯罪無疑,但因為這些幾百元的小錢, 和貪污治罪條例動輒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相比,會有「情節輕微、處罰嚴重」,不符合比例原則的問題。
最後,林志潔說,目前新聞討論的案件,行為人之前是立委,詐取的是把國家發給助理們的「薪水」和「獎金」,要求助理填寫不實的文書申請書,將錢拿到手,以供自己使用。
林志潔強調,國家編列給立委助理的費用有一定的用途,這些是助理們的薪資、獎金,並不是立委的零用錢。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認為貪污零容忍,《貪污治罪條例》對公務員情輕法重的問題,要透過修法來解決才是根本,只不過這個情輕法重,和目前的這個案例事實,半點都搭不上邊,請勿「竹篙湊菜刀」,誤導大家對於貪污定義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