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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提到,「外國國家豁免法」共計23條,涉及6個面向,包含中國法院可針對外國的商業活動、非主權行為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等6類行為引發的訴訟行使管轄權,未來外國在中國的財產原則上將免於強制措施,但外國國家的「商業活動財產」,中國法院可在一定條件下進行強制執行。
中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馬新民指出,中國法院過去實行「絕對國家豁免政策」,從不受理「外國國家為被告」或針對外國國家財產的案件,這使中國企業或公民發生商業糾紛後,無法透過中國法院維護正當權益,並稱近年來外國法院受理的「對中國誣告、濫訴」卻不能進行反制或管轄,造成「不對等」局面。
其中法條內容還涉及中國外交部的角色,例如稱外交部對於其他涉及外交事務等重大國家利益的問題,可以向法院提出具體意見,而這些規定未來將有利於保證中國的國家級外交主管機構可以在涉及外國國家案件審理中起重要作用。
新法內也強調該規定並不影響外國的外交代表機構、領事機構、特別使團、有關代表團及相關人員享有的特權與豁免,也不影響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根據中國法律、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以及國際習慣享有的特權與豁免;但根據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解釋,香港及澳門也應該跟隨北京,修訂相關豁免規則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