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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網路曝光之後,中壢分局表示,民眾PO網於機車店內使用警用手銬影片,此行為已經觸法,警方將依據影片內容追查通知相關人等到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函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本案依法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緩或3日以下拘留。警方呼籲警銬係警械使用條例管制之警械,民眾不可擅用,以免觸法。
中壢分局並引用法源指出,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2條: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皆屬「警械」。
警方最後強調,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緩或三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