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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認為,選舉投票日在即,仍難以行使投票權,遂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北高行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現行法上,經判處罪刑而入監執行徒刑的受刑人,選舉投票權並不會喪失,而林男年滿20歲,戶籍於2019年12月遷入北監,設籍迄至2024年1月13日投票日將逾4年,於國內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於選舉投票日時仍在監執行。林男是戶籍在北監的選舉權人,應無疑義。
北高行合議庭認為,受刑人縱使不符合外出要件,仍享有投票權,國家仍應以其他方式(例如依法設置適當投票所)保障投票權,而林男有選舉權卻無法行使,形同受到剝奪,屬於重大損害,有急迫危險,因此裁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應暫先准予於台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供林男行使投票權。可抗告。
對此,桃園市選委會表示,已經和中央選委會達成共識,將向台北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