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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基隆地院審理,法院認為,張男確實有偷襲性、短暫性、性暗示的不當觸摸,應屬性騷擾行為,且他與女學生並不相識,卻為滿足個人私慾,枉顧他人身體自主權與隱私權,欠缺尊重個人對於身體自主權利的觀念。法官審酌他於法院準備程序時認罪,並坦言沒錢賠償,因此依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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