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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貞國家屬提出因公撫卹申請,銓敘部審查小組待釐清司法案件、完成調查後,最終決議依「意外死亡」撫卹。對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根據警政署員警飲用酒類禁止服勤規定,服勤時不得飲酒,或有酒態、帶有酒味等,服勤前若有飲酒,應事先請假或報請調整勤務時段,反之,擅自服勤,不算依法執行職務。
法院並指出,薛貞國當時有飲酒,足以影響衝突判斷能力,不應擅自服勤,且根據二審判決,認為第三波衝突是因薛貞國對曾威豪動腳,引起其他人反擊,因此認定銓敘部依「意外死亡」撫卹,而非因公死亡,處分無違誤。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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