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鄉代差2票不能驗票!選罷法僅讓3種公職可驗 憲法法庭判違憲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左 )、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陳婷玉(右)說明112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理由(圖/司法院提供)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左 )、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陳婷玉(右)說明112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理由(圖/司法院提供)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去年九合一選舉,參選新竹新豐鄉民代表的葉高潔,以2票之差高票落選,他聲請重新計票屢屢失敗,因此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認為,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重新計票規定僅納入區域及原住民立委、直轄市長、縣市長3種,其他公職人員選舉卻未納入,屬「規範不足」的違憲,今(17)日判決立法者應盡速修正規定,讓所有公職人員選舉都能適用重新計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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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高潔是去年新竹縣鄉民代表選舉「新豐鄉」第4選舉區候選人,該選區要選出5人,其得票數為1667票,總得票數排第6名未當選,也就是俗稱的「落選頭」。

葉高潔認為,第5名「吊車尾」當選者,得票數為1669票,兩人只差2票,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內。葉主張,5、6名得票數僅2票之差,應得類推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新竹地院聲請查封投票所的選舉人名冊及選票,並重新計票。

不過,去年12月,新竹地院裁定駁回,葉提起抗告,遭高院駁回。葉不服提起再抗告,再遭駁回,於是在今年8月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認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排除區域與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以外公職人員選舉得票數最高的落選人,於其得票數與當選最低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內時,得向管轄法院聲請重新計票的權利,牴觸《憲法》保障的平等權,違憲,立法者應儘速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憲法法庭表示,修法完成前,凡公職人員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的落選人,其得票數與當選最低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內時,均得於投票日後7日內,依相關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的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並就查封之投票所於20日內完成重新計票。

另外,針對高院駁回葉高潔的抗告裁定,憲法法庭也判決違憲,廢棄發回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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