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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說明,泓順公司應於113年5月31日前就其上層爭議股權尋得有意受讓相關爭議股權之對象後,向NCC陳報受讓對象並取得該會同意,並應於113年8月31日前完成股權處分程序;同時,該公司應按月申報前執行情形。NCC強調,若泓順公司未於前述日期前完成相關義務時,該會將分別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依其情節輕重處新台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此外,並要求泓順公司應按季申報股權架構至最終自然人。
NCC也指出,本案調查期間,中嘉集團所屬12家系統經營者意圖規避提供資料義務一事,已涉及違反有廣法第74條第2項規定,考量其應受責難情節嚴重且對於該會未來監理有線電視產業影響重大,經委員會審議後決議核處各系統業者120萬元罰鍰,合計裁處罰鍰新台幣1440萬元。
此外,就永興資本曾以協議書方式透過他人持有振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間接持有泓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乙事,是否有違反相關稅務申報之規定,NCC將備齊相關調查所得事證,移交稅務機關依職權進行後續調查;而三立上層股東持股事實部分,是否致影響NCC對廣電事業監理將另案調查釐清,並列入三立電視未來評鑑、換照審查項目。
最後,NCC重申該交易案受處分對象泓順公司及其所屬系統經營者均應確實履行附負擔要求,NCC將持續依法監理以維護有線電視市場秩序與發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