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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法院審理,法官發現,黃男雖於自白時認罪,但在審理期間卻堅不認罪,另外,警方詢問,曾以「不認罪家人都會被帶回,一定會被關起來」等語恫嚇,且筆錄過程都是員警引導式問話,認定並非出於黃男本意之說法。法官認為,檢方於複訊時,黃男的回答內容與事實不符,且犯案經過、逃逸過程細節,以警詢印象回答檢察官,因此認為自白不具任意性,無證據能力。
再加上,黃男機車與犯嫌機車特徵有所不同,無法認定是否為同輛機車;被害少女所述犯嫌與父親身高差不多、約168公分左右,但黃男卻是身高180公分,法院請黃男模擬時,黃站在機車旁身形、走路姿勢,都與少女指認的犯嫌特徵有明顯不同。最後,警方在黃男住處扣到的手套,未驗出黃男與少女DNA,也未扣到犯嫌作案時衣物,並指出兩個時間點、兩人身型或穿著均明顯不同,因此合理懷疑,不排除犯嫌另有其人,判黃男無罪。
對此,雄檢表示,犯嫌犯案後變裝逃逸,檢方根據監視器擷取畫面,黃男於警詢、偵查中自白犯案,以及被害人指述及其它相關證據,認定黃涉有犯嫌,並依法將其起訴。對於法官與審理中對證據的認定不同,將於收到判決後再行研議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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