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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署再搬出《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1項、《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9條第19款,做為禁團令的法律基礎,認為組團赴中之經營行為「損害國家利益」。黃國昌說,《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1項係以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作為違反評價規範之事後處罰依據,如何作為主管機關發布禁止命令之依據?交通部援引《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9條第19款,更是讓人深感不知所云。
黃國昌說,依法行政很難嗎?民進黨政府還有把「法治國原則」放在眼裡嗎?如此重大的政策限制人民基本權利,造成人民嚴重的損失,政府先是法律基礎說不清楚,之後說法又一日數變,看守內閣現在是把治國當成兒戲嗎?陳建仁昨天的自省是出自真心,還是只是在演戲?
黃國昌更批,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先前質疑禁團令的法律基礎,要求政府講清楚。民進黨立委鍾佳濱馬上出來潑糞,宣稱禁團客赴中是基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結果現在交通部並未提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請問民進黨鍾大委員,您到底是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哪一條,可以說清楚嗎?現在被行政院洗臉成這樣,要不要出來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