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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男闖禍後,隨即棄車逃離現場,所幸警方專案小組迅速於3小時後在烏日將其逮捕到案;去年9月初地方法院依公共危險致死罪判處10年、肇事逃逸罪判處3年,合併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上訴後,台中高分院認為,經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過半數意見評決,所量處刑度亦無輕重失據或偏執一方的不當,因此今天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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