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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約定若遇季節性或舉辦賽事,出現大量人力需求,現有場務人力無法負荷時,勞資雙方秉持誠信協商原則,協商討論實際需求人數,若公司違反,應給付工會600萬元作為違約金,且勞方得重啟罷工、設置罷工糾察線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2020年3月17日、同年4月6日、同年5月初,公司未經討論或協商,便進用外包工程人員施作南7區沙坑、南6區果嶺、G2練習場工程,外包廠商進場施作,但這些工程並非「特別專項工程」,又非基於季節性或於舉辦賽事等出現大量人力需求期間,屬打壓工會的不當勞動行為,給付違約金。
一、二審認定,美麗華公司委請外包廠商施作的工程,確實與場務人員工作內容部分重疊,且非「特別專項工程」,加上公司沒有先與工會協商,工會求償違約金有理由,如數判准。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