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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新光金是否增資新壽,並非他本人權責所轄,雖為新壽董事長,在新光金未有具體現金增資新壽時程之前,請問有何能為訂出新壽的具體現金增資時程?金管會這次命新壽調降他薪酬,完全忽視他本人積極透過各種方式尋求提升新壽資本適足率的努力,更無視新壽在本人帶領下,2024年3月稅後純益達29.01億元,月增386.7%,累計稅後純益4.13億元,每股純益0.05元,營運狀況已轉正的良好狀況。
他更提到,行政行為應符合行政程序法的比例原則,即採取的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這次金管會裁處命新光人壽調降他本人薪資,但新光金是否增資新壽,非本人權責所轄,裁處調降他本人薪資,如何能有助於行政目的的達成?金管會這次裁處亦同時限制新壽新增與利害關係人的交易,並應於1個月內再提報改善計畫,又同時裁處調降他本人薪資,有符合行政行為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比例原則要求嗎?能夠達到金管會所要求的目的嗎?設若易地而處,金管會有哪位人士能做得更好?
魏寶生強調,他離開公職將近20年,除了善盡繳稅義務,並於個人所得的20%之內,全數捐贈給學校,以及自行或與友人共同委託的3個公益信託:煥章慈善基金,達人教育基金與陳柏良足球教育基金等公益團體,善盡公民責任。所以,薪資對他本人而言,實乃身外之物,也非他本人在意之點,但金管會忽視了他本人對新壽及保戶權益的用心與努力,這才是他最感到沉重與痛心之處,更是對專業人士的無情打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