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可要求台灣交涉港資料 不從、不完整都將開罰

▲《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刊憲生效,再次引起外界對香港「高度自治」的擔憂。(圖/翻攝香港01)
▲《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刊憲生效,再次引起外界對香港「高度自治」的擔憂。(圖/翻攝香港01)

國際中心林孝萱/綜合報導

《港區國安法》(港版國安法)實施後,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昨日( 6 )首次召開會議,就 43 條關於警察可使用的辦案措施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刊憲後今日( 7 )生效。其中第 5 條授權香港警察,要求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提供涉港活動資料,且若繳交不正確、不完整的資料,將被判最高 10 萬港幣罰款、有期徒刑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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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為確保有效執法、完善維護國安的機制,《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授權警方:在特殊情況下可在無手令的情況下,直接進入有關地方蒐證;限制受調查者離港;凍結危害國安的相關財產;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可要求電子平台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向外國及台灣政治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要求有關人士在時限内回答問題,或提供、交出相關資料。

▲「港版國安法」在香港生效施行。(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港版國安法」在香港生效施行。(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其中第 5 條: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指香港警務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

罰則上,若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 10 萬港幣及監禁 6 個月;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 10 萬港幣及監禁 2 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

《港區國安法》明訂的 4 大罪行定義模糊,加上條文和一般「無罪推定」有出入,被控人士必須證明自己沒有犯法,「實施細則」的執法和香港作法有差距,令外界擔憂,尤其是香港法律界及台灣駐香港機構。根據「實施細則」第 5 條,外國及台灣的駐港機構也會受影響,但外國總領事館有外交公約保護,台灣方面受到的威脅恐較大。

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副教授張五岳表示,國安法對台駐港機構有所影響,一般民眾除非與香港政治性團體有互動,或主張港獨,否則理論上不受影響。台灣方面,要特別注意中國大陸對「港獨」、「台獨」合流,民間上避免和提倡港獨得公民團體、政黨有交流就不用太擔心。但雖然法律不溯及既往,過去聲援香港的言論也可能會被列為觀察名單,過去 2 年觸犯國安法的證據。可能會被作為未來在法庭上參考。

▲韓國大學生
▲韓國大學生 5 月 27 日聚集在中國駐首爾大使館前,表示反對「港版國安法」,此類行為恐怕也將觸法。(圖/翻攝自朝鮮日報 Chosun News )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實施細則」偏離香港過往的立法和人權保障做法,不能說香港變成一個警察城市,只能說細則反映出香港和內地的處理已經同化,「兩制」已不存在。在香港電台節目中,張達明指出,雖然國安法內容和香港現行法例相似,但立法會和法庭的角色被摒除,香港法律制度對法治和人權保障的精韻已不在。對於多個社交平台或通信軟件暫緩處理港府索取用戶資料要求,張達明認為,除非有關公司完全沒有辦公室和職員在港,警方才不能上門蒐證。

據《香港電台》,香港民主派會議召集人陳淑莊表示,國安法「實施細則」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例如 2 日政府才發聲明,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有港獨等含意屬違法,但在 1 日已拘捕拉起相關標語的人士,被捕人是否等同已違反國安法,令人不知所措。且法律生效至今,有警察上門向貼有標語的餐廳和議員辦事處查問,圖書館亦覆檢不同著作,顯示並非如當初建制派人士所言,立法只影響少數人,而是無遠弗屆,令市民活在自我審查、恐懼和白色恐怖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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